莆田市首例“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案件一审判决
近日,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获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记者:陈琦
通讯员:陈秋梅
据悉,该案也是莆田市首例“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案件。
2021年3月份,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朱某某联系,为其朋友“阿敏”向被告人朱某某购买一支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后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同案人赵某某(另案处理),以一支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赵某某购买上述电子烟,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转卖给“阿敏”,被告人朱某某从中盈利人民币450元、刘某某盈利人民币200元。后同案人赵某某让同案人余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顺丰快递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邮寄至莆田市秀屿区公园湾1号。2021年4月2日,莆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于莆田市秀屿区公园湾1号丰巢内查获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经鉴定,上述电子烟内检出ADB-BUTINACA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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