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日
相关文章
- 造雾主推出ZOVOO ZBAR C和ZOVOO ZBAR S两款一次性小烟布局国外市场
- 上海市局开出全市首例“电子烟”罚单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世界电子烟联盟WVA推出电子烟巴士之旅 开展减少烟草危害教育
- MOTI魔笛MOTI·MEGA PRO给电子烟行业哪些技术革新新启示
- 在重重监管下 看RELX悦刻沉与浮
- 博迪全“芯”出发:推出Buddy博迪BCORE 2.0 陶瓷雾化芯
- RELX悦刻发布《未成年人保护落实情况巡查结果通报》 28家违规悦刻专卖店获相应处罚
- V·ZEON唯臻V+次世代电子烟套装正式发布 剑指狼烟天下ColorBar魔杆
- 2021 年盖洛普Gallup最新调查显示30岁以下成年人 更爱电子烟
- 电子烟行业的渠道为王,终端致胜
- 智能洇味ifeeling U+2.0换弹套装震撼发布
- 电子烟自动售货机加气站:如何将无人新零售的潮流模式打入电子雾化零售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