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首例涉电子烟类假冒注册商标案开审 涉案金额达466万元
2021年12月17日,由梧州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顺、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假冒注册商标案在藤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为梧州首例涉电子烟类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年5月,李某顺出资受让梧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后与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等人在广西梧州市藤县某镇农贸综合市场三楼经营管理梧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相关电子烟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公司获得订单后,购买烟管、烟嘴、烟油等原材料,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
2021年6月9日,梧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民警在藤县某镇农贸综合市场三楼现场,缴获假冒深圳汉清达科技有限公司的“HQD”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成品26300支,假冒深圳威铂利科技有限公司的“ELF BAR”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成品3350支,假冒深圳市道森蒸汽科技有限公司的“(KADO)PUFFPLUS”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成品10000支(其中4800支散装,5200支盒装),假冒北京漫科斯威科技发展公司的“MK”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成品400支,以及电子烟防伪码、半成品电子烟空烟杆、烟嘴等物品一批。经鉴定,以上涉案总价值人民币4660518元。
案件移交到藤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后认为,李某顺、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详细阐明了李某顺、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的犯罪行为及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时结合案情围绕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危害等问题对李某顺等人作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假冒注册商标,本质上是搭知名品牌的便车,利用品牌的知名度,销售低成本假冒产品牟取暴利,不仅损害了品牌方正当利益,还将品质不能保证的假冒产品流向社会,属于侵犯了品牌方和用户权益的双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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